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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选择题(2)答案

[05-05 17:12:09]   来源:http://www.gczl8.com  基本制度与政策   阅读:9192

概要:力是限制了所有权的效用,称为限制物权。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都是限制物权。第2题试题答案:C 知识点:第一章 法律基础知识 考点22:我国房地产领域的法律、法规和规章; 目前,我国房地产的法律法规体系的构架由法律、行政法规、地方性法规、部门规章、政府规章、规范性文件和技术规范等构成。 其中,法律主要有三部,即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》(1994年颁布,1995年1月1日起实施。)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(1998年修订,1999年1月1日起实施。)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》(1989年颁布,1990年4月1日起实施。)。特别是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》,它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中国房地产业的发展迈入了法制管理的新时期,为依法管理房地产市场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。这部法律除确立了中国房地产管理的基本原则,还对房地产开发用地、房地产开发、房地产交易、房地产权属登记等主要管理环节,确立了一系列基本制度,做出了具体规定,内容十分丰富。 房地产的行政法规是以国务院令颁布的,主要有:《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》、《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》、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》、《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》、《外商投资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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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题试题答案:A 知识点:第一章 法律基础知识 考点16:物权的概念及分类; 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其标的物,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,同一物上不能有内容不相容的两种以上的物权并存。 我国民法体系中上规定的物权主要有所有权、用益物权、担保物权等。 按照一定的标准,可对物权做如下分类: 1.自物权和他物权。自物权是权利人对自己的物享有的权利,即所有权。他物权是指在他人的物上设立的权利,如抵押权、地役权、土地使用权等。 2.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。凡以动产为标的的物权为动产物权,如质权。凡以不动产为标的的物权为不动产物权,如抵押权。 3.主物权和从物权。主物权是指本身就独立存在,不需要依附于其他权利的物权,如所有权。从物权是指必须依附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,如抵押权。 4.所有权和限制物权。为充分发挥物的效用,法律规定,权利人可以在其所有物上为他人设立权利,这种权利的直接效力是限制了所有权的效用,称为限制物权。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都是限制物权。

第2题试题答案:C 知识点:第一章 法律基础知识 考点22:我国房地产领域的法律、法规和规章; 目前,我国房地产的法律法规体系的构架由法律、行政法规、地方性法规、部门规章、政府规章、规范性文件和技术规范等构成。 其中,法律主要有三部,即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》(1994年颁布,1995年1月1日起实施。)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(1998年修订,1999年1月1日起实施。)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》(1989年颁布,1990年4月1日起实施。)。特别是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》,它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中国房地产业的发展迈入了法制管理的新时期,为依法管理房地产市场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。这部法律除确立了中国房地产管理的基本原则,还对房地产开发用地、房地产开发、房地产交易、房地产权属登记等主要管理环节,确立了一系列基本制度,做出了具体规定,内容十分丰富。 房地产的行政法规是以国务院令颁布的,主要有:《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》、《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》、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》、《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》、《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》、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》等。 房地产的部门规章主要有:《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》、《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》、《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》、《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》、《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》、《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》、《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》、《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》、《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》、《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》、《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》、《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》、《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》、《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》、《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》、《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》、《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》、《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》、《城市廉价住房管理办法》等。 此外,还有《房地产经纪人员资格制度暂行规定》、《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》、《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》、《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》、《城市房地产市场评估管理暂行办法》、《关于加强与银行贷款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和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》、《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》等多项规范性文件,以及国家标准《房地产估价规范》、《房产测量规范》等项技术法规。

第3题试题答案:C 知识点:第一章 法律基础知识 考点12:代理权和代理行为; 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,代理权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取得: 1.因授权而取得代理权; 2.因指定而发生; 3.因法律规定而发生。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,可以采用书面形式,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。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,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,代理人负连带责任。 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权时应遵循以下2项原则: 1.代理权应为维护被代理人的最大利益而行使。 2.代理权不得滥用。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,代理人不得有以下滥用代理权的行为: (1)自己代理。 (2)双方代理。 (3)与第三人恶意串通,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。 (4)超越代理权限进行代理活动。 (5)利用代理权从事违法活动。《民法通则》规定,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而仍然进行代理活动,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而不表示反对的,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。

第4题试题答案:C 知识点:第一章 法律基础知识 考点21:物权与债权的区别; 物权是和债权相对应的一种民事权利,它们共同组成民法中最基本的财产形式。财产权的静止状态体现为物权,在运动状态中又表现为债权,物权和债权反映着社会经济生活中最基本的财产关系。 物权和债权尽管都属于财产权的范畴,但和债权相比较,物权是支配权,而债权是请求权,债权人一般不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,而是请求债务人依照债的规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。 除此外,物权具有自身的特点,表现在: 第一,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,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。债权人的请求权只对特定的债务人发生效力,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,债权又被称为对人权。债权要成为物权必须要完成一定的公示方法。 第二,物权具有优先性,债权具有平等性。物权的优先性,首先表现在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,物权优先于一般的债权。物权的优先性还表现在,同一物上有数个物权并存时,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,这就是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。 第三,物权能够对第三人产生效力,物权都具有追及性,所谓追及的效力,是指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流通到什么人手中,所有人可以依法向物的占有人索取,请求其返还其物。任何人都负有不得妨碍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义务,无论何人非法取得所有人的财产,都有义务返还。 第四,在权利设定上的区别。物权设定时必须公示,动产所有权以动产的占有为权利象征。动产质权、留置权亦以占有为权利象征,而不动产则以登记为权利象征,地上权、地役权、抵押权等亦以登记为权利象征。公示常常伴随着物权的存在。而债权只是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存在的,它并不具有公示性,设立债权亦不需要公示。因此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设立某项物权,如未公示,可能仅产生债权而不产生物权。物权的设立采取法定主义,物权的种类和基本内容由法律规定,而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种类。然而债权,尤其是合同债权,主要由当事人自由确定。当事人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公共道德,则可以根据其意思设定债权,同时又可以依法自己决定债的内容和具体形式。 第五,物权和债权的保护方法不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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